本行(合伙)律师

黃新民律师

创办及主任律师

  • 在香港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即英国,澳洲及新加坡)获为认可律师
  • 持有法律和文学双学位
  • 黄新民律师行之始创合伙人
  • 在香港和英国被任命为国际公证人
  • 被中国司法部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黄律师具多年专业工作经验,除专责接手处理复杂的商业诉讼案件外,亦同时发展其他法律专业领域,当中尤为重要的是商业法和公司法事务,包括并购和上市融资等。在楼宇物业发展业务中,如客户于公司法等有关方面遇及复杂法律问题,亦需黄律师专责处理。黄律师亦特地专注于处理监督有关楼宇地产发展及其项目融资有关之法律事宜及文件处理等。

在过去约20年间,黄律师亲身走访中国大陆各地,并逐步发展了其在中国、尤其是在上海的相关法律业务。因此,黄律师已于2004年成为本行在北京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上海代表处之首席法律代表。并在2006年底,黄律师促成本行与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其为上海最知名领先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正式联营,以在香港成立合营工作。多年来,黄律师也亲自参与本行的上市工作,特别是在伦敦证券交易所(LSE)主板和AIM以及在法兰克福和香港之上市事宜。黄律师现在经常为本行客户—特别是中国企业和海外 (包含英国及一些欧洲) 客户—就其业务、运营、以至上市 (无论是具争讼性或非争讼事务) 等事宜作法律资询及顾问并提供相关法律专业意见,以助本行进一步发展本行越来越广泛之跨境法律业务。